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有用人单位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无用人单位的,可按单身居民或家庭申请程序直接提出申请。
(十九)规范审核流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报人应当签署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文件,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
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单位内公示。申请地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同时做好相应调查核实、公示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核实情况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会同民政、社保、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条件、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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