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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严格复验,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实行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决不能交付使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加强项目巡查。继续深入开展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巡查工作。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驻巡查员,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驻地巡查。各地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对土地落实、资金筹措、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开工、分配入住和后期管理等重要环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配租配售管理

  (十七)明确准入标准。城镇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准入制度。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确保保障性住房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十八)规范申请主体。城镇保障性住房可以家庭、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申请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居民申请。

  多个单身居民可采取合租方式申请成套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人均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多人合租的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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