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区)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具体事宜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积极争取扩大我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加大与保险资金合作力度,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T、BOT等方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一)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自治区和各地要建立城镇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制定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十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安排布局。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中优先发展的区域。

  (十三)严格落实配建制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鼓励配建。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普通商品房项目因土地、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未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单位应按照需配建的规模,缴纳一定费用,由政府进行异地建设。具体缴费标准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区域,参考同期、同质量、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

  (十四)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城镇保障性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并具有使用空间和功能的可拓展性。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建筑规划设计要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应在35-60平方米左右,新建集体宿舍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90平方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作为宿舍使用的保障住房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规范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建设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