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意见》五、第(一)款中所称大型专业会展公司每年需在浦东新区主办1次以上展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或每年在浦东新区举办1次以上由3个国家30名以上国外人员参加的国际性会议;所称大型会展服务公司,是指直接为会议、展览提供专业服务的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企业。
第十六条 《意见》五、第(二)款中所称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产品展出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国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10%以上,且经上海会展行业评审委员会评选为优质展会的展览会。
第十七条 《意见》五、第(三)款中所称大型专业旅游公司,是指年旅游业务(非酒店类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八条 《意见》六、中所称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可,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企业,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所称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意见》六、第(三)款中所称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批准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专业从事经营性租赁的企业,可比照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条 《意见》七、第(二)款中所称文化经营活动企业,须取得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意见》七、第(三)款中所称大型专业广告公司,是指具有一级广告制作资质,年广告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意见》七、第(四)款中所称“原创设计工作室”,须取得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
第二十三条 《意见》八、中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
第二十四条 《意见》八、中所称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按浦府2004192号文有关标准组织认定;浦东新区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的地区性营销总部,比照享受《意见》八、第(二)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