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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按照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重点落实好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系列优惠政策。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加快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各高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创业教育,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设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园和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大中专院校也要设立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

  (四)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在完成我市“三年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实际情况,继续鼓励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见习质量高,见习条件好,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20%。同时,市里将建立部分特殊专业就业见习基地,每年安排5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进行见习,在这些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费,由见习基地和市财政各按50%承担。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深入实施“基层就业项目计划”。要继续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全科医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到2015年底每个城市和农村社区至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要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措施,切实增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稳定性。进一步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大力开发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公益性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社区管理。要切实加强基层就业项目的质量监管,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要把好入口关,不断完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考选办法,确保把最优秀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基层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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