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高校毕业生作为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作为一个高校毕业生生源大市,大量高校毕业生来潍就业,在带来巨大人才动力和智力支持的同时,也带了一定就业压力。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人才强市和实施就业优先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明确目标责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坚实的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逐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本着“足额配套、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特困家庭毕业生,安排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促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方面。同时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政策,不断理顺各项体制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积极拓展就业渠道。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结合推进“三区”建设和北部沿海开发等重点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推动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医疗卫生、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不断拓展相关产业就业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与驻潍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健全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