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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落实农村金融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

  六、结合实际,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六)创新抵押担保手段。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产、车辆、船只、土地承包权、海域、水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滩涂等资产抵押担保登记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鼓励创新担保方式,允许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贷统还。
  (十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开展涉农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根据“三农”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信贷、保险、证券、外汇、期货等金融组合产品。针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资金需求、风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实际需要,提供适应“三农”特点的套餐式服务。
  (十八)继续组织金融下乡活动,加大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宣传和推广,实现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涉农地区的全覆盖,深入农村基层,开展面对面指导、咨询和融资服务,为农户、企业和银行搭建三方对接平台。
  (十九)建立健全农户、农村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信息支持涉农信贷投放的决策辅助作用,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的信用意识,切实降低信用风险。
  七、制定措施,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
  (二十)落实国家有关涉农贷款税收激励政策和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实施差别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农村信贷服务。
  (二十一)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放,对新增涉农贷款余额和银行多渠道融资额给予1‰的奖励。鼓励农业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费用补贴。进一步研究农业产业化项目、科技项目信贷扶持政策(由财政、金融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二)扩大农业保费试点补贴范围,对森林保险予以保费补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
  (二十三)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补偿机制,对巨灾造成的信贷损失和保险理赔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农村金融风险,鼓励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信贷、担保、保险等服务。
  (二十四)监管机构要落实中央要求,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弹性存贷比政策。
  (二十五)发挥支农再贷款正向引导作用,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倾斜,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将更多信贷资源投向“三农”。对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发放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继续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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