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9〕48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其分配和安排按照“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夯实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工程整体效益;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地区差异,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年度建设任务的确定、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建后管护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管理,协调资金的整合,并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