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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水政〔2010〕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资质单位:

  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和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同时,水资源论证工作还存在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格式要求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注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称、上岗培训证书号、负责章节,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者论证资质专用章。同时,须附具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影印件、论证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备案机关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或第三者的承诺书(协议、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原则要求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相关规划,体现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考虑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分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取退水影响的分析。要避免出现重视取水、忽视退水,重视用水、忽视节水,重视区域配置、忽视流域配置,重视经济用水、忽视生态用水等现象。

  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范围

  大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日取水量在200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取水、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取水,以及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农业灌溉取水除外,另行规定),都应当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他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编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水利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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