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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时,应认真核定原有审批的许可水量,对取水户取水、用水合理性,计量设施,对工业取水户的用水工艺、节水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参照《浙江省用水定额》和近五年实际用水量(无资料的,以缴纳的水资源费反测算),科学合理地核定取水许可水量。对于实际取水量远远低于许可水量(占许可水量80%以下的),要按照规定予以核减;对近五年来生产产品、规模、工艺有明显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核发取水许可水量。

  3、取水许可注销。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六、取水许可统计和存档

  审批机关应当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验收、发证、变更和延续等各个阶段的相关材料及时分类归档,并在取水许可审批程序结束后10日内,将取水许可证有关资料录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取水许可管理系统”。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的统计工作。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各县将半年来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水利局,各市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半年来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报送厅水资源水保处(表式见附件)。

  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委托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日常监督管理与年度督查相结合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年度督查要与取用水计划的下达和执行相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要与计量设施安装和运行、取水台帐、取水实时监控、水资源费征收、节水和退水水质管理相结合。要加强对各取用水户,特别是取用水大户、排污大户及禁限采区地下水用户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严重超计划取水的、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退水水质严重超标的,要依法查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附件: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     县(市、区)    年    季度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

序号

取水许可证或取水审批文号

审批和管理机关

取水单位信息

取水信息

取水地点相关信息

水(火、热、核)电建设项目信息

相关协议以及落实情况

取水许可证号(新发证的)

新发/变更/注销/吊销

取水许可审批文号(已批未发证的)

批准时间(已发证的填发证日期,否则填文件日期)

审批机关

监督管理机关

取水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业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水用途

取水水源名称(流域、河流/湖泊/水库)

取水量(万立方米)

最大取水流量(立方米/秒)

水库/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立方米/秒)

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实时监控安装

取水所在市、县(市、区)

取水所在乡、村(街道)

取水地点经度

取水地点纬度

总装机容量(kw)

年发电量(km.h)

设计年利用小时

第三方协议(会议纪要)

赔偿协议(承诺书)

地表水

浅层   地下水

跨流域引水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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