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涉及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直接入河排污口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在沿海平原地下水禁限采区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的(特殊情况除外);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河流出境交接断面某污染物水质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入河排放该污染物的新的大宗取水项目;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4、取水申请有效期。批准的取水申请有效期为3年。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或者有效期满后,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通过审批、核准,仍需继续取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申请。
四、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验收和发证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取水申请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及取水、排水监测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取水许可验收申请表(另行制订),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部分不合格的,待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意见落实后,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再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其中,取用地下水的,凿井过程中下管和成井等主要施工过程应当有水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提出书面监管意见。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验收工作详见《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五、取水许可变更和延续
1、取水许可变更。在取水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法人代表等标的物变动的,取水人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和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及退水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取水人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2、取水许可延续。有效期届满,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若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时除提交申请请示文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外,还应提交计量装置合格证及运行情况、按规定应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装置情况、近五年来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