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推动新型商务模式和新业态发展,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促进国际知名品牌集聚,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九条 促进专业要素市场繁荣,对新区专业要素市场内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或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四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商业圈业态集聚,对新规划的中心商业圈、特色商业圈、城市综合体内新引进符合新区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被国家或上海市认定为特色或示范商业区的,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完善产业园区商业配套,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内:
(一)对新引进、填补区域空白的大型知名餐饮、体育健身企业,经批准给予一次性的装修补贴;
(二)对新引进、填补区域空白的餐饮、休闲娱乐、便利服务、体育健身等企业,经批准,在三年内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三)对新引进、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四)对投资建设大型商业设施的企业,在商业设施整体开业时,根据商业体量的大小,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对经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配套必备业态齐全楼宇,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降低国际贸易风险、拓宽融资渠道,对新区企业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及购买资信调查报告,按实际缴纳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享受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对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境内展会,按实际发生的特装费用及参展费用予以一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