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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22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推动浦东新区商贸、旅游业的创新与发展,进一步完善现代商品流通市场体系,拓展创新内涵,提升发展能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2011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并存续至今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聚焦高能级贸易企业,对新引进的营运中心等总部型贸易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认定的营运中心等总部型贸易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新型国际贸易业务发展,对现有和新引进的贸易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新型业务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 推动公共贸易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大宗商品及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进出口贸易专业平台企业,按平台建设费用和年维护、运行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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