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查处。
7、区质量技监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8、区卫生局:参与食品风险监测;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配合做好样品检验等。
9、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浦东新区分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担食品安全日常性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10、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1、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经费,与市财政一起合理安排、共同负担,使新区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12、区环保市容局:负责对有污染的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和监测。承担占用道路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管理职责;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
13、区监察局:承担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等有关工作。
14、区政府法制办: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1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并承担《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辖区内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6、区教育局:承担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管理(其中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硬件设备、设施建设由学校自行承担)。
17、区建设交通委:承担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管理。
18、浦东新区气象局:承担各类气象条件下食品安全分析和预警体系建设。
各成员单位要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全市部署和本区实际协调决定,明确部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