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电〔2010〕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防)旱防汛指挥部,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三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条 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纳入基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章 防汛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防汛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检查、协调本地区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的防汛安全实施行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