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拔尖人才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就近入园;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学;进入普通高中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原就读学校办学水平,对等协调入学;各地在办理拔尖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拔尖人才从事本项目工作,需要评聘教练员职务的,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体育教练员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行特殊评审,优先评聘。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退役后留在湖北省内创办本项目培训机构、培养后备人才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省政府按最高成绩给予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奥运会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6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全运会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支付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二)省政府给予三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对于培养后备人才成绩突出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进一步改善培养条件。
(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拔尖人才在省内创办企业性质的体育俱乐部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拔尖人才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拔尖人才所在地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要为拔尖人才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及条件,与拔尖人才签订双向承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激励和保障拔尖人才政策规定落实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拔尖人才的组织安置实施工作,由省体育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办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拔尖人才的安家政策落实工作,由省体育局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办理。拔尖人才退役后,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及时通报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