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偿比例: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就诊费用的50%补偿,全年封顶线为3000元。其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等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半年报销一次。
(二)住院:
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80元,超出部分按90%补偿,最低不少于50元;
县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200元,超出部分按80%补偿;
地区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350元,超出部分按60%补偿;
自治区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超出部分按55%补偿。在实行即时结报的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先按住院45%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后,再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给予范围内医疗费用10%的二次追加补偿。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县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的金额应控制在其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30%以内。对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超标准诊疗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平均费用,其中:乡镇级控制在700元以内、县级2000元以内、地区级3000元以内,不得以分次结算、自行购药、强令患者出院等形式变相加重患者医疗负担和延误患者治疗。
(三)住院分娩补偿
1、正常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自然分娩、剖宫产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偿的办法,由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补助500元后,再由新农合住院基金补助300元。
2、非正常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非正常分娩(合并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若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四)封顶线:指年度内参合农牧民在门诊、住院及慢性病就诊医疗费用得到补偿的最高额度,封顶线确定为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优惠措施:
(一)新生儿补偿:新生儿可随母亲享受当年的合作医疗,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二)65岁及以上老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成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经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零起付线,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