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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企业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南宁日报》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三、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
  从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方法是:
  (一)重点龙头企业在接受监测年份的3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当年4月,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
  (四)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被监测企业作出监测结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动态监测合格的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书面通知该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有关证书和牌匾,该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拒绝交回证书和牌匾的,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过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有关报表制度,将企业基本运行情况填报所属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于当年的3月底之前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要求
  (一)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培育壮大优秀龙头企业;坚持行业平衡发展原则,合理选择和布局重点龙头企业;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统筹兼顾发展贫困县(区)龙头企业;坚持科学指导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经认定公布的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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