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加工、流通企业规模。1.总资产规模:马山县、上林县和隆安县500万元以上;其他县(区)800万元以上。2.固定资产规模:马山县、上林县和隆安县200万元以上;其他县(区)300万元以上。3.销售收入:马山县、上林县和隆安县600万元以上;其他县(区)8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规模。马山县、上林县和隆安县1亿元以上;其他县(区)2亿元以上。
  (五)企业效益。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连续两年不亏损。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不拖欠银行贷款的到期利息。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马山县、上林县和隆安县200户以上;其他县(区)3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60%以上。农户在企业带动下年纯收入持续稳定增加。
  (八)企业竞争力。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一)符合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的(一)、(二)、 (三)、(四) 、(五)、(六)、(七)、(八)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业和符合“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二)、 (三)、(四) 、(五)、(六)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
  (二)企业按照本方案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有关申报材料,其中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三)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农业、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商务、林业、水产畜牧、科技、税务、粮食、扶贫、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意见后,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区)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对照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