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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5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5〕2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业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施意见
(南宁市农业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桂政发〔2004〕21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快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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