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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的通知


  2本规划实施期间,全省不再审批新建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确需新建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市、县,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审查规定,按照 “淘汰落后、减一增一”的原则,将屠宰企业数量控制在规划以内。

  3新建、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必须预先进行规划审查,未通过规划审查的,不得建设,不得审批,不得生产。

  (三)规划的实施。

  1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不符合选址要求和城市规划的,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或污水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未达到规定数量的屠宰厂(场),要坚决予以关闭。

  2坚决关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给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屠宰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生猪的,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等4种直接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3现有屠宰厂(场)设置数量过多的市、县,要通过公开招标、股份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现有屠宰资源进行整合,压缩数量,优化布局。

  4交通运输条件便利、生猪产销集中、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支持优势企业实现规模生产,促进技术水平和企业素质不断提高。

  四、加强领导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的市县要通报批评,对因《规划》不落实导致当地屠宰秩序混乱造成后果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2011-2012年)

  附件:
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2011-2012年)

  单位:个序号地区合计2012年底控制数规模化屠宰厂(场)小型屠宰场

  1 西安市 17143
  2 宝鸡市 17143
  3 咸阳市 18153
  4 渭南市 16133
  5 铜川市 321
  6 延安市 16133
  7 榆林市 17134
  8 汉中市 16133
  9 安康市 13103
  10 商洛市 1073
  11 杨凌示范区 321
  12 机动 44
  13 全省 150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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