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标准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和办公场地,利用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或项目,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在不增加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基础上,建设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确保“三集中”(即审批职能集中、审批事项集中、审批人员集中)。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隶属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领导,接受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指导。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乡镇党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挂牌。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分管的副职领导兼任,因工作调整人员的需报市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指定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政务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二)场地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场地,确定政务服务中心固定的集中办公场所。办公场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按照“三集中”原则全面办理行政审批(代办)、公共服务职能,创建高效、规范、便民的政务服务综合平台,采取窗口敞开式办公。
(三)进驻部门和事项。各县、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对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林业、文化广播、民政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水产畜牧兽医、农业机械、村镇规划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职责的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地方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等单位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凡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如户政管理、婚姻登记、劳务证、出生证明、婚育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户供养、农村低保、工商登记、土地管理、涉农规费收缴、涉农资金发放、交通规费收缴等),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进入中心后的服务事项,原单位不得再受理群众申请,坚决禁止“两头办理、体外循环”。
(四)统一代收费管理。要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管理,所有审批项目收费必须由委托金融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代收。
(五)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由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选派,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定。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的业务骨干。派驻时间原则是一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同意不得随意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