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11〕17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二Ο一一年七月四日)
今年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1-5月同比涨幅均高于政府价格调控目标(5%以内),价格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0〕40号、桂政发〔2010〕58号和桂政办发〔2011〕1号、桂政办发〔2011〕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实现全市2011年的价格调控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2011年价格调控的目标任务
我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任务是: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调控目标任务之内。
二、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价格问题事关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价工作,把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一项首要任务,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行政领导负责制
成立桂林市价格调控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全市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县、区负责监控本辖区内市场物价,实行县、区领导负责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形成上下一致、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管理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价格控制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能,采取措施,积极做好经济总量平衡、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具体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