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已纳入财政预算,但缴存基数以工资的前两项计。按工资总额计缴,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尚欠94.48万元。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单位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县部分企业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动员、催缴工作,督促企业复缴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八、关于对龙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少数乡镇的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