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8〕16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各县区高度重视,按照整改意见认真抓落实,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含非公企业)详细名录书面上报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桂林市西城路20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811191,2566901,传真:2836152
附:《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8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情况联合检查的通知》(市政办电〔2008〕127号)要求,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于2008年9月8日至9月17日对各县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联合检查,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关于对临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二、关于对灵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