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州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下属各乡镇国土管理所、县卫生局下属各乡镇卫生院长期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计划改制的全州县内燃机配件厂是全县唯一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国有企业。
2.兴安县统计局、失业保险所、交通秩序队、溶江富江小学、县医院及部分乡镇二层机构等少数单位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部分单位不能按时缴存。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有关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相关县政府要督促、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本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协调工作,要求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全州县内燃机配件厂在改制时应按有关政策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抽检的三县一区均存在该问题,其中临桂县少数医院、部分乡镇卫生院以及个别学校未为聘用医护人员、聘用教师(含勤杂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全州县、兴安县部分单位处理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进展缓慢;秀峰区聘用职工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单位集中体现在城管环卫等系统。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相关县、区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具备缴存条件的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全州县以湘山酒业公司为代表的具备缴存条件的非公企业公积金缴存问题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兴安县非公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开端良好,但仍有莱茵生物等不少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临桂县福达部件有限公司、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等部分已具备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非公企业以经济效益不佳为借口,对于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政策宣传执法置之不理,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秀峰区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难度较大,婵娟食品有限公司、卡乐工程有限公司等部分已具备缴存条件的非公企业也迟迟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