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监局关于筹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1〕321号)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申请书》(农安村银筹报〔2011〕1号)收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报的《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二、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刘艳国持有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安继华、宋毅、徐建国、于传宝、张贵范等5人各持有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