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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监局关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作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作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1〕397号)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拟吸收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7户企业作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请示》(榆农商银筹〔2011〕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银监发〔2006〕68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4,500万元。

  二、同意吉林省广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4,450万元。

  三、同意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4,300万元。

  四、同意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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