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开发企业已注销、歇业、解散、破产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可先行垫资维修,并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偿。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中心应在资金拨付之日起30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函告开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不得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
(一)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开发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向开发企业报修的,因拖延报修而造成的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因开发企业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管及退还
第三十一条 维修资金中心应在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保修金专户。
开发企业交存的保修金自保修之日起,在保修金专户内的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在保修金专户存储期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二条 维修资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保修金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在网站上公示各开发项目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方便相关业主查询,接受业主、开发企业的监督。开发企业、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维修资金中心申请复核。
第三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发生业主使用保修金维修房屋情况在5次(含5次)以上的,其在济南市区内新开发的项目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政策。
第三十四条 足额交纳保修金的开发企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开发项目未发生使用保修金情况的,保修期满2年后,可向维修资金中心申请退还与2年保修期工程相对应的保修金本息,退还的本金按开发企业交存保修金总额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