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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廉租家庭租赁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户现住房使用面积)。
  第十七条 已准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廉租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应在6个月内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将合同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月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十八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定期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家庭:
  (一)确定配租家庭数量  根据每年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二)摇号配租  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组别,按照配租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进行摇号。住房困难程度分为无房户、家庭人均住房6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6平方米以上(含6平方米)三个档次。在同等住房困难程度下优先安排孤寡老人、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摇号中选家庭根据房源、摇号结果顺序选房。申请人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序递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摇号活动应公开、公正、透明,可邀请财政、民政、监察、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申请家庭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结果及选房结果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及县电视台予以公布。
  (三)发放通知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为选房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需要腾退原住房的配租家庭,须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原住房腾退手续。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按租赁补贴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申请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未按约定办理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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