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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陵府〔2010〕10号)


  为扎实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维护和规范我县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占地、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严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惩。
  三、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
  (三)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五)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
  (七)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凡在非法占用或买卖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自行拆除,听候处理。如继续抢修抢建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毁坏农用地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罪及非法批地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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