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既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也不拆除的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执法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即时发布《巡查通报》,并按照以下程序在系统上制作: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填写《巡查通报》, 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主管副总队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核。
(三)主管副总队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总队长或局长审定。
(四)总队长或局长审定同意后,系统录入《巡查台账》,转综合统计员。
(五)综合统计员转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送达《巡查通报》。总队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巡查通报》,从网上发送;总队给区县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巡查通报》,以纸件发送,同时报市局或分局局领导。
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按照以下程序反馈:
(一)对自行拆除清理、恢复原貌的,或经行政拆除清理、恢复原貌的项目,经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录入《巡查台账》。
(二)对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将征转供审批文件文号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在系统上立案按照以下程序履行各项处罚环节: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案人员录入《立案呈批表》,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
(三)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
(四)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同意后,办案人员录入《巡查台账》,并转综合统计员。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意见审批程序: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 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