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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用无线监控系统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既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也不拆除的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执法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即时发布《巡查通报》,并按照以下程序在系统上制作: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填写《巡查通报》, 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主管副总队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核。

  (三)主管副总队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总队长或局长审定。

  (四)总队长或局长审定同意后,系统录入《巡查台账》,转综合统计员。

  (五)综合统计员转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送达《巡查通报》。总队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巡查通报》,从网上发送;总队给区县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巡查通报》,以纸件发送,同时报市局或分局局领导。

  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按照以下程序反馈:

  (一)对自行拆除清理、恢复原貌的,或经行政拆除清理、恢复原貌的项目,经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录入《巡查台账》。

  (二)对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将征转供审批文件文号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在系统上立案按照以下程序履行各项处罚环节: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案人员录入《立案呈批表》,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

  (三)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

  (四)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同意后,办案人员录入《巡查台账》,并转综合统计员。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意见审批程序: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 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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