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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用无线监控系统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用无线监控系统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09〕46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

  现将《天津市应用无线监控系统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天津市应用无线监控系统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无线监控系统在土地执法监管中的作用,实现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无线监控系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用无线数据传输技术,以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为平台实现对全市域实时用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的一套电子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 执法总队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发现拟建、在建、新建项目后,利用GPS手持机现场定位采点,查询规划、地籍及用地审批情况等信息,输入变化地块属性信息,并将有关数据发送至信息中心所属的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根据巡查人员发送的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规划、地籍及用地审批信息并即时无线传输给巡查人员。

  综合统计员负责按本规定为市局领导、区县国土资源分局领导和执法人员提供相关数据。

  第四条 通过土地执法无线监控系统,建立并完善《巡查日志》、《巡查日报》、《巡查周报》、《巡查台账》、《巡查通报》等制度。

  第五条 根据巡查人员现场采集的信息,对单宗用地由系统自动生成《巡查日志》并存入数据库;每日全市各巡查单位的巡查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巡查日报》并存入数据库;每周全市各巡查单位的巡查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巡查周报》并存入数据库。

  第六条 合法用地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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