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建立完善城乡对口支援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卫生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之前必须到基层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医院负责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工作。每年从县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具有主治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支医工作,县财政按每年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援助单位补贴,选派人员的差旅、生活补助由受援单位给予解决。
(五)完善绩效综合考核。
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进行绩效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的机构,如数兑现既定的工作经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的单位酌情扣除经费,并对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对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工作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发放办法,按岗位、技能确定岗位绩效工资,根据业绩、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等因素确定个人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数额,体现多劳多得、奖优惩劣的原则。
(六)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0年底前全县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按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药品总数及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县政府设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专项资金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偿。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库存基本药物按进价销售。
(七)实行基层医疗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的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积极探索推进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方面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整体水平。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考核。支持村卫生室建设,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标准。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