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对其他社会办医和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助;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按差价给予补助。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按“一村一室”给予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三)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结合服务人口及交通条件科学核定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卫生院编制按《海南省机构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琼编[2010]70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海南省机构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编办[2008]124号)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全面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院长任期为3年,在任期内,经业绩考核和财务审计,优秀者可续任,对不称职者及时予以解聘。
按照规定,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离岗、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 多种方式妥善处置。对非在编人员,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可按规定竞聘上岗、择优录用(其中在原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非在编备案人员:1.具有本科医学学历以上者;2.在边远少数民族乡镇卫生院(大里、群英)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经人社部门核定可按在编人员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人在工作期间单位与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缴足;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支持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认真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养和引进,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
采取多渠道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培养,努力提高在职人员学历和技能。一是订单教育。每年委托海南医学院培养4名本科以上大学生,毕业后充实到各乡镇卫生院工作。二是脱产教育。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并保证其学习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是在职教育。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在职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自学考试和各类远程学历教育。四是进修培养。从2011~2015年,用5年时间对所有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轮训一遍。每年安排10名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进修,时间不少于4个月。五是乡村医生教育。乡村医生每2年接受一次系统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考试,使他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对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卫生院工作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专业技术人才和志愿到卫生院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继续教育等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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