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关停矿山土地可以整理、利用的,要创造一切条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储备。
(二)对符合全市郊野公园建设规划的,要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郊野公园建设的相关政策,将关停矿山建成郊野公园。
(三)对有蓄水条件的,要通过挖山根、挖深坑、采地下石等方法,将关停矿山恢复成小水库、蓄水坝塘。
(四)对不适宜进行土地储备、郊野公园建设、蓄水坝塘建设恢复的,要按照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科学设计,对关停矿山进行植被恢复和景观恢复。
三、创新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规划及设计方案,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投资,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一)对进行植被、景观、土地整理、生态公园等恢复的挖砂采石矿山,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设计方案测算恢复过程中因削坡、排危、造台等工程产生的砂、石量及收益后,按照“恢复速度快、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少、质量有保证”的原则,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公开出让治理工程及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的收益用于冲抵恢复治理工程经费;竞得企业还必须一次性缴纳工程总投资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二)对进行建设用地恢复的挖砂采石矿山,若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出让收益不能满足工程治理费用的,不足部分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三)对进行景观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若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出让收益不能满足工程治理费用的,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城市周边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在保持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由企业自行投资进行造景美化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经依法批准,以冠名、建造企业标志等形式优先获得造景区广告经营权等形式抵扣自行投资部分。
(四)对进行生态公园和休闲旅游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若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出让收益不能满足工程治理费用的,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行投资进行恢复治理,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行投资部分可以通过享有一定期限的项目经营权抵扣。需要建设永久性建筑的,按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按程序报批;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的,依法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