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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关停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关停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保护和治理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市“四创”工作和城乡生态、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关停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市矿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矿业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必须看到矿山开采不同程度地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特别是在滇池流域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影响观瞻,制约了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到全面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滇池治理和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更是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搞好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按照全市“四创”工作和城乡生态及园林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严格遵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关停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工作任务、原则、措施和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式多样”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园林绿化规划以及城镇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辖区范围内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总体规划报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具体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设计方案,报市滇管局审查并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实施。市滇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生态恢复治理设计方案推进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工作。要在全市范围内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地全面推进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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