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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邮政相关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邮政相关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1〕39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邮政公司:

  为了规范我省邮政相关服务收费,维护消费者和邮政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要通信申请注册服务费、机要更改名址登记费及新建单位登记通邮服务费停止收取。

  二、按照《邮政法》的相关条款,邮政企业其它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邮政企业其它业务资费指: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以外的业务资费。

  三、邮政企业开展邮政其它业务,必须坚持规范管理、合理收费、用户自愿的原则。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邮政企业其它业务资费,凡是涉及到面向大众的收费项目,各级邮政企业应将相关的收费文件在实施前15日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邮政企业应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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