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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11〕26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塘、汉、大分局,蓟县地矿局:

  现将《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发现、查处、整改。案件来源包括年度卫片、季度卫片、动态巡查、12336违法线索、信访举报、调研、媒体曝光及相关部门转办。

  第三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5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矿产违法案件原则上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作为市级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市局执法总队,每季度上报各1件。市局将根据各区县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及案件处理情况,选取其中的部分案件适时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第四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50亩以下的违法用地案件(矿产违法案件原则上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下)作为区县级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在本区县内予以通报或挂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应自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各1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同时抄送本区县政府及本区县各乡镇政府。

  第五条 除去上述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局或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违法用地案件外,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2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基本信息(包括发现来源、坐落位置,建设项目名称、用地主体、占地面积、地类、规划、处理情况等基本案情)上报市局执法总队,市局执法总队将建立全市违法用地案件信息库,并及时更新查处整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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