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278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受理、登记、选房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10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在一年内交付使用、可预先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预登记项目”)的受理、登记和选房,适用本规定。
二、项目公告
预登记项目的《项目公告》(见附件)经市国土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在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简介、预计交付使用时间、租赁对象、受理登记时间、地点、租金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预登记项目在公告时暂未核定租金标准的,应在公告中告知预登记项目所在区域上年度周边房屋租赁市场的指导租金平均水平,并注明实际租金以项目出租前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登记定期分批进行,每批登记截止时间为每月30日。
三、受理和登记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选择预登记项目时,区房管局在开具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上须标注预登记项目名称。
申请人按照项目公告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经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并做好汇总工作。
对于已经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区房管局不收回资格证原件,但须在资格证原件注记“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申请人在预登记项目交付使用前可继续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并领取租房补贴,租赁登记备案截止时间按预登记项目交付日期确定。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由经营单位在预登记项目签约入住时收回,并按区交各区房管局统一存档。
四、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