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五)《关于印发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70号)。
二、检查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考核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根据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成果,掌握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核查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应对规划期间耕地净增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做出原因说明。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补充耕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考核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应对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和地类变化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考核规划期间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状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规划期间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情况;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核查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土地整治及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务必于8月15日前完成自查,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上报市局。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市局将结合各区县自查情况,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区县,于8月20日至8月30日组织现场抽查。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对于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对整改不力的区县,在整改期间控制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