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出具的《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
(四)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已终止单位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注销、集中封存等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终止单位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集中封存职工的转出、提取
第九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应自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集中封存户手续:
(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三)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附表);
第十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取资料及复印件。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销户提取的,受托银行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本单位账户下、但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依照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遇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31日废止。现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
NO: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分中心):
现申请将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卡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我单位(单位名称)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