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去年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根据《广西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进行逐条对照开展全面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落实产业政策、查处违法行为的要求。
一是尽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
二是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立即进行有效查处。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市政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拒缴、拖欠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通过排污费稽查进行追缴。
3.企业建立有效管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重点加强对红坎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引起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范围。保证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2.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限期治理并处于罚款。
3.严格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对造纸、淀粉、酒精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给予半年限期的限期治理并按月计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