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处置主城规划区内已出让房地产用地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清理和处置主城规划区内已出让房地产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0〕49号)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主城规划区内已出让房地产用地清理和处置工作的力度,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规划和建筑工程许可等后续用地手续的办理,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2005年8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者住宅、商业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真清理认定后,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置。
二、已出让房地产用地凡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均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经市政府确定后,严格依照《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在上述清理范围和时限内的出让用地,经市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容积率与原出让时确定的容积率相比未进行调整或容积率调整后小于原出让时确定的容积率的,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需占用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且占用的土地未作任何补偿或企业无偿提供土地的,变更后经批准的新规划条件用地建设容量未突破原规划条件的,不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可以办理规划、建设等后续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督促其尽快开发建设。
四、在上述清理范围和时限内的出让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新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容积率调整后大于原出让时确定的容积率的,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具体补缴标准和补缴程序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2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