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标准化工地建设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拆除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扬尘、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条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级城管、安全、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保证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