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督导活动廉政建设的意见
(浙教督〔2011〕16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和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市、区)教育局,省兼职督学:
为认真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有力保证公平、公正、规范、廉洁地开展教育督导及教育评估工作,进一步树立教育督导良好形象,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特制定《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督导活动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种形式的教育评估(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及其成员都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和支持评估组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一、评估组的纪律要求
(一)树立教育督导良好形象。评估组成员应以公平公正的原则、饱满的工作热情、踏实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沟通协商能力,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或建议,从专业的视角对督导和评估对象做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价,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教育督导的指导作用。
(二)干净廉洁开展教育督导活动。在督导活动中不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礼品,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评估的宴请,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评估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勤俭节约开展教育督导活动。在开展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活动中,所到地方和学校不悬挂欢迎横幅;谢绝地方党政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迎送;参照出差标准安排住宿,并支付住宿费;不安排宴请;走访学校时轻车简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实行评估组长廉政负责制。开展各项督导评估和检查工作时,评估组组长要对评估的工作纪律提出严格要求,对于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况要及时给予提醒或制止,对已出现的违规情况或违规人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二、严格遵守督导工作程序
(一)被督导单位在申报评估验收前,须在规定范围内公示自评自查报告和联系电话。涉及对地方政府的督导评估,须在本级政府网上公示7天;涉及对学校的督导评估,须在校园网或学校公示栏公示7天。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认真对待并做出必要的整改,同时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公示情况及做出回应”的描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申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