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重点解决主城区施工扬尘。严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渣土淤泥泄漏或者遗撒污染路面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5-6 建筑材料必须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定点堆放。
5-7 要严格落实除“四害”措施,有相关消杀记录,“四害”密度不超标。
5-8 工地厨房要安装纱门、纱窗,设置防蝇防鼠设施;厨事工作人员具备健康证。
5-9 工地设置的厕所、洗浴间等要做到卫生清洁,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6、农贸市场管理
6-1 强化农贸市场考核挂牌管理规定和农贸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2督促各农贸市场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对市场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整治标准,市场环境卫生管理符合要求。
6-3 农贸市场要做到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6-4 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菜场和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6-5 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6-6 经营食品的摊位要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和《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6-7 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8 加大对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监管力度,防治一次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行为,杜绝“白色污染”。
7、占道经营、流动商贩的整治
7-1 制定管理标准,严格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乱摆摊设点的行为。
7-2采取疏堵相结合的方法整治占道经营、流动商贩的行为,疏即是选取适当地点,疏导流动商贩限时限地经营,并完善疏导点的给排水、果皮箱、垃圾收集转运、厕所等设施,市工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加强管理,把环境卫生与经营资格捆绑管理,不卫生者取消经营资格。堵即是坚决取缔不规范的夜市排档、瓜果摊、修补摊点、店外经营、马路市场、肩挑担卖等各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和无证照经营行为。
8、违规搭建的整治
8-1 严厉打击控制辖区内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强化初建阶段的拆除。
8-2 进一步加大拆除乱搭乱建违法建设力度,对乱搭乱建行为,要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未经批准正在乱搭乱建的,要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依法予以处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