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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见习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补贴。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表,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可以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表现优秀的,甲方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甲方可与乙方终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录(聘)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案后可以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终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生 源 地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见习岗位

 

是否特困家庭毕业生

 

进入基地时间

 

离开基地时间

 

个人总结

 

 

 

 

见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老师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见习基地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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