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逐步提高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技术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补贴的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各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九)加强培训资金全程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监管,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各类培训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同意。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和培训生活补贴。各级要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和重复培训现象。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创新培训管理
(十)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农民工培训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制度,自治区直属单位、市、县根据农民工培训规划、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农民工培训需求,组织制定培训计划,由同级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统筹计划,协调安排培训资金,有关部门分别执行。因特殊情况调整年度计划的,由本级农民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农民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自治区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并将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纳入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范畴统一管理。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各市、县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明确农民工培训机构的数量、结构和布局;将农民工培训机构名单逐步列表上报自治区农民工办。各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