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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二)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依照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分别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

  (三)解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教育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积极动员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就近入学,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给予支持;在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全部免除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在2015年底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四)多渠道促进专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统筹用于专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培训,重点对青壮年渔民和渔民成年子女进行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务工经商等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转产转业能力;质监、安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针对困难渔民群体实际,减免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增强其参与培训的积极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渔民转产转业的信贷扶持机制,通过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从事水产养殖、加工或休闲渔业等活动,扩大渔民转产创业途径,增加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要将上岸定居专业捕捞渔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的上岸定居专业捕捞渔民,按规定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上岸定居专业捕捞渔民,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上岸定居专业捕捞渔民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贴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转产创业专业捕捞渔民,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待遇。

  (五)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专业捕捞渔民的登记、造册、证件发放管理,严格实行捕捞制度,查处无证非法捕捞行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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